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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晋卫办医管函〔201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晋卫医管〔2011〕10号)有关要求,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二、厅直厅管医疗机构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我厅统一设置并发放。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报告系统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我部组织开发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报告系统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系统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版和医疗机构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登录卫生部医管司主页下载相应版本的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我部统一发放,医疗机构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并发放。

  三、2011年4月3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仍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和《关于统一使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工作软件的通知》(卫办医函〔2002〕387号)要求,使用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工作软件》报告相关信息。

  各地在报告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医管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管司 胡军、范晶

  联系电话:010-68792618、68792791

技术咨询电话:010-62197928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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