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药【2012】8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的管理,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基本药物采购渠道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省级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村卫生室由其隶属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网上采购平台代购药品。 二、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科学合理的制定采购计划,在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送采购订单的时间要相对集中,每月制作发送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急救药品除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药品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网上验收确认。不得将本单位网上采购账户、密码交由企业或他人代为采购。 三、建全基本药物购销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乡镇卫生院为其所辖的村卫生室代购的药品要建立专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网上采购的基本药物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销售到其他渠道。 四、加强基本药物贮存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有专用的场所或设施、设备存放药品,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五、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处方点评制度,强化对医务人员和村医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的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贮存、使用及结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处理。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