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医政〔2013〕3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三级医院评审,各市需报送申请到省厅,我厅报卫生部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 二、各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医院评审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市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原则上,各市不得同意医疗机构缓期评审。确有医疗机构因改扩建或迁址等原因无法按期评审的,在评审结论到期后,不得继续执行原评审结论。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医院评审评价 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2013年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加强医院评审工作在指导思想、评审标准、评审办法上与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发展相衔接;通过评审履行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优化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医院评审工作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和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开展医院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构建医院评审制度的基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从实际出发,落实政府责任,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增量,调整存量结构,提高整体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控制大型公立医院单体规模。 新增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应当在完成本辖区《“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评审复核,并提出启动新增三级医院评审的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 二、评建并举,健全医院评审制度 医院评审工作包括医院自评自建、评审组现场评审和医院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各地要逐步建立完善以医院自评自建为基础,以医院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现场评审、专科认证及评估、单病种评价为主要内容,政府、医院、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医院评审制度。依据政务公开要求,我部已建立全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并在我部网站上向社会开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辖区内二级医院评审工作的基础上,负责二级医院等级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三级医院须经我部核准后方可纳入该查询系统。 三、做好县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评审,优化医疗服务体系 各地要加强县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评审工作,将县级医院评审工作与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相结合,严格考核把关,充分发挥以评审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各级各类专科医院纳入医院评审工作体系,按照我部关于专科医院评审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专科医院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研究其在管理与服务上的特点,积极稳妥做好专科医院评审工作,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卫生部将对各地开展县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评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医院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 为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我部2012年建立了“医院质量监测系统(www.hqms。org。cn)”,要求三级医院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做好系统对接,实现基本数据自动上报,建立医院工作及其质量常态监测机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发挥信息化手段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辖区内三级医院的监督指导,督促医院加快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医院评审结果报卫生部核准前,有关医院应当首先完成与“医院质量监测系统”对接并实现数据自动采集要求。 五、分级负责,做好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完善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两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评审工作制度。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评审体系建设,全国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审查核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评审结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所属医院评审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医院的评审工作;要引导医院正确处理评审过程与结果、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将工作重点放在医院内涵建设、改革和发展上,将主要精力放在自评自建和整改提高方面。 (二)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切实推进“阳光评审”。各地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员制度,加强评审员的培训考核,推进专业化、同质化的评审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以现场追踪和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为代表的现代医院评审评价方式方法,积极发挥独立第三方组织在评审中的作用,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负责评审工作的人员、参评医院人员、评审专家和评价机构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遵守评审工作规则规程,规范评审行为。逐步建立评审信息公告制度。评审政策、通知、方案、标准、程序、医院自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结论等文件均在适当范围公开,广泛接受医院员工、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适应职能转变,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审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由具备条件的评价机构实施相关评价工作。评价机构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严格评价过程组织,遵循科学的评价方式方法。 为掌握各地医院评审开展情况,组织好全国医院评审监督检查工作,请各地于2013年3月25日前将本辖区2012年度医院评审工作总结,2013年度医院评审工作计划报我部医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 王乐陈,陈虎 联系电话:010-68792771,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件:mohygspjc@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 编:100044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