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2012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卫办监督【2012】1号)和《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监督【2012】10号)精神,按照省卫生厅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2年大同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目的
系统掌握和分析我市各县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根据省卫生厅《2012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一)监测范围:纳入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络的县区为:城区、南郊区、浑源县、天镇县、大同县。纳入市级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县区为:矿区、新荣区、灵丘县、广灵县、阳高县、左云县。
(二)监测内容: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监测,集中开展一次各县区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城区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他县区政府所在地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末梢水监测点所占比例不低于10%(市区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和城区设置的20个末梢水监测点由市卫生监督所设置,其他各县区监测点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置)。
2、城市二次供水:市区范围设置10个监测点,包括一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
3、农村集中式供水:每个涉农县(区)选择2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厂设置监测点(原则上选择不同水源,其中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点各1个),不足20个的全部纳入(各县区监测点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置)。
4、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每个涉农县(区)设置5所学校为监测点(原则上选择不同水源设置1个监测点),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各县区监测点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置)。
5、农村分散式供水:每个涉农县(区)设置4-5个监测点(各县区监测点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设置)。
(二)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
类 型 | 监测频率 | 采样时间 | 监测指标 |
出厂水 | 每年1次 | 上半年 | 全分析① |
每季度1次 | 每季度第二个月 | 常规指标② | |
末梢水 | 每季度1次 | 每季度第二个月 | 常规指标② |
二次供水 | 每季度1次 | 每季度第二个月 | 常规指标② |
出厂水 末梢水 | 每年2次 | 2-5月 6-9月 各1次 |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氟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选择监测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
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 每年2次 | 2-5月 6-9月 各1次 | 常规指标② |
分散式供水 | 每年2次 | 2-5月 6-9月 各1次 |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氟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选择监测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
说明: 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暂不作要求。 ②常规指标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暂不作要求。 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 |
(三)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1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为用户取水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家庭储水器内。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1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水性疾病监测
(一)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监测区域为纳入监测网络的区、县,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二)水性疾病监测内容: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感染性腹泻病,填报附表1,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三)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辖区内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并填报附表2。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对全市设置的水质监测点,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疾控处)。
(二)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县区确定监测点后按照附表4-6登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三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源性传染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10月中旬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结果。此项工作由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中“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按照附表7-10登记信息,并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监测数据。此项工作由各级疾控中心负责。
(四)各县区要(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由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督促、指导监测范围所列各县区饮用水监督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并对信息汇总分析。
七、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检测的机构应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考核工作。
(二)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各县区要指定专人担任网络直报监测数据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八、工作分工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监测点设置要求,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设置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和城区的20个末梢水监测点,由市卫生监督所采集水样,并负责填报监测点信息和水质监测信息,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的10个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由城区卫生监督所采集水样并负责填报监测点信息和水质监测信息,其他各县区的监测点水样采集和信息报送由本县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纳入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络的城区、南郊区、浑源县、天镇县、大同县由本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中心将监测点基本信息按照要求进行网络填报登记并按时填报水质监测信息,纳入市级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矿区、新荣区、灵丘县、广灵县、阳高县、左云县用纸质方式填报信息和水质监测信息报送市卫生监督所饮用水科。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完成全市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负责监测结果的网络填报,并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各县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监测点水样监测检验工作,如因工作条件所限无法完成检验任务可送市疾控中心检验(各县区疾控中心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努力做到能够开展检验水质常规指标)。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及时网络直报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现场快速检测项目、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
城市饮用水集中式供水的水样检测费用由水厂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水样检测费由被检二次供水单位负责,学校自建供水水样检测费用由学校负责,集中式供水末梢水和农村饮用水的水样检测费用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支持解决。
各县区在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市卫生局监督科,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卫生监督所饮用水科,卫生监督所饮用水科汇总全市情况后将全市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饮用水科,霍玉刚,联系电话:13293526816,传真:2997622,
市疾控中心质控科,孟汉选,联系电话:13835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