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规监督〔2012〕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我厅对《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冀卫监督〔2011〕4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河北省卫生厅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