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08〕35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工作,前期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护士的统计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本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二、各地要负责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的统计上报工作,其中包括省直、厅直、乡镇、村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护士,农垦、森工系统的医疗机构由本系统卫生行政部门统计。
三、各地可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护士名单备存,待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时将作为办证的依据(附统计表1、2)。证书的工本费为2元,各地根据换发证书的实际数量,将证书的费用汇总后统一汇到黑龙江省卫生厅,同时将汇款单回执传真至省厅医政处(账号及具体要求见附表4)。
四、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在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时,要按照首次注册进行办理,每人需填写新的《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请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到省厅
铅印室订购。
工 本 费:1.00元/份
户 名:黑龙江省卫生厅铅印室
帐 号:037201040011570
联系电话:85985908
联 系 人:王 伟。
五、因时间紧、任务急,请各地和农垦、森工系统卫生局要抓紧组织落实,于7月12日前将需护士执业证书的数量电子版和文字版(附表3)上报省厅医政处,逾期上报者后果自负。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85971053
六、填写统计表前请认真阅读填写要求。
附:附表1、2、3、4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护士 证书 通知
共印30份
填表 要 求
1、附表1由医疗机构填写,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民营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院(所)。
2、附表2由各区、县卫生局填写所辖区的个体诊所的情况。
3、附表3由各地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系统填写。务必于7月12日前回复至医政处。
4、工作单位名称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审批名称为准。
5、表格的填写:按照老人老办法――95年――96年――97年……的顺序依次填写。
6、电子表格的页码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改。
7、“通过考试时间”以资格证上的时间为准,其余填写“老人老办法”或“本科免试”。
附表1
《护士执业证》统计表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所在科室 | 通过考试时间 | 原执业证 领取时间 | 原执业证编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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