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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十五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2009.2.11)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8〕504号
关于发布第十五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经我厅审核决定,批准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为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机构,具体项目见附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大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违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二、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省以上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三、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准的服务项目和范围开展工作。在取得资质认证第二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向批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内,如欲继续开展工作,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续展。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续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机构及服务项目
二○○八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资质认证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直各有关厅(局),省卫生监督所,各资质认证单位。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资质认证机构及服务项目
  
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批准项目(共89项)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共88项):1、钡及其化合物;2、镉及其化合物;3、钙及其化合物;4、铬及其化合物;5、钴及其化合物;6、铜及其化合物;7、及其化合物;8、镁及其化合物;9、锰及其化合物;10、汞及其化合物;11、钼及其化合物;12、镍及其化合物;13、钾及其化合物;14、钠及其化合物;15、锡及其化合物;16、钨及其化合物;17、钒及其化合物;18、及其化合物;19、硼及其化合物;20、无机含碳化合物;21、无机含氮化合物;22、无机含磷化合物;23、砷及其化合物;24、氧化物;25、硫化物;26、硒及其化合物;27、碲及其化合物;28氟化物;29、氯化物;30、烷烃类化合物;31、烯烃类化合物;32、混合烃类化合物;33、脂环烃类化合物;34、芳香烃类化合物;35、多苯类化合物;36、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37、卤代烷烃类化合物;38、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39、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40、醇类化合物;41、硫醇类化合物;42、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43、酚类化合物;44、脂肪族醚类化合物;45、苯基醚类化合物;46、脂肪族醛类化合物;47、脂肪族酮类化合物;48、脂环酮和芳香族酮化合物;49、醌类化合物;50、环氧化合物;51、羧酸类化合物;52、酸酐类化合物;53、酰基卤类化合物;54、酰胺类化合物;55、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6、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7、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8、芳香族酯类化合物;59异氰酸酯类化合物;60、腈类化合物;61、脂肪族胺类化合物;62、乙醇胺;63、肼类化合物;64、芳香族胺类化合物;65、硝基烷烃类化合物;66、芳香族硝基化合物;67、杂环化合物;68、有机磷农药;69、有机氯农药;70、拟除虫菊脂类农药;71、药物类化合物;72、炸药类化合物;73、生物类化合物;74、高温;75、高气压;76低气压;77、振动;78、噪声;79、照度;80、紫外线;81、微波;82、超高频;83、高频;84、工频;85、游离二氧化硅浓度;86、总粉尘浓度;87、呼吸性粉尘浓度;88、粉尘分散度。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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