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09〕145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病理诊断水平。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病理科的规范化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病理科。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病理科质量和安全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转发 医院 学科 指南 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省卫生监督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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