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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有关情况的通知黑卫人便函〔2009〕61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


 

黑卫人便函〔2009〕61号
关于提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有关情况的通知》精神。为了完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现就提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供文字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和收入情况,与当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并进行对比分析。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供相关数据。请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在认真填报基础数据并进行审核汇总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填报附表1―附表8。
(一)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人事部门填写附表1―附表4,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部门填写附表5―附表8,每张统计表上都需加盖公章,最后由各地市卫生局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将统计表进行分类汇总、加盖公章,上报省卫生厅人事处。
(二)各级单位详细阅读各表下方的填表说明。要求各市县区卫生局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统计的单位个数必须一致。
三、此项工作国家、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由省人事厅牵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配合,因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而且涉及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请各地市县区认真填写,真实的反映实际的工资收入情况,为国家研究工资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对有漏报、错报的地市,涉及后果的责任自负。
四、上述文字材料和附表务必于2009年5月17日之前上报,需报盖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除此之外还需附各市县区加盖公章的原始调查表)
联系人及电话:
省卫生厅人事处 张久明(0451)85971190
省卫生厅人事处 王 越(0451)85971010
省卫生厅计财处 李辉杰(0451)85971090
电子邮箱:wy@hlj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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