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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的通知黑卫急发〔2009〕450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急发〔2009〕45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反恐 预案 通知

抄送:卫生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60份
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
一、目的
按照黑龙江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转发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反恐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通过进一步强化反恐怖防范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整合工作资源,有效管控危险物品、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提高卫生系统应对恐怖袭击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领导负责反恐工作责任制。把反恐防范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和完善防范工作协调机制,要增加工作的主动性,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反恐防范各项工作。
(二)属地负责,归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当地反恐办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应承担的地区反恐怖防范工作。
(三)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反恐怖防范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全方位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结合地区特点和部门职责,确定各自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四)立足长远,科学防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反恐怖防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工作规划,有计划、分阶段实施。要主动研究恐怖活动的新特点,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做到科学防范,提高工作效能。
(五)分级管理,注重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分级制度,明确防范级别、使用范围、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突出防范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实现最佳防范效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省境内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核与辐射、水污染、爆炸、劫持人质等手段进行恐怖袭击,给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造成危害的恐怖袭击事件。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1. 卫生厅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厅成立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李 斌 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索天仁 黑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正厅级)
 张建平   黑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正厅级)
王国才 黑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赵忠厚 黑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员由卫生厅应急办、办公室、疾控处、医政处、法监处、规财处、人事处、妇社处、科教处、农卫处、中医医政处、中医科教处、驻厅纪检监察室、干部保健处和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急救中心、哈尔滨中心血站、省医院、省中毒抢救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传染病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第四医院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卫生厅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卫生厅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医疗救援组、疾病防控组、卫生监督组、健康教育组、后勤保障组、人事科技组、中医药组、干部保健组、督促检查组等9个专项工作组。
3.市(行署)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各市(行署)成立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有关科室和单位的领导组成。
4.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恐怖袭击事件由疾病防控组、卫生监督组、医疗救援组成立针对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爆炸和劫持人质等不同种类恐怖袭击事件的省级专家咨询组。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应组建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
5.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卫生厅成立省级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爆炸与劫持人质恐怖袭击事件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放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二)职责分工
1.卫生厅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在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落实反恐防范措施,承办反恐怖工作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制定并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等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全省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3) 协同其他部门做好恐怖袭击事件卫生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4) 负责建立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有关力量;
(5)  向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国家卫生部反恐怖医学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2、卫生厅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卫生厅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负责组织收集、分析、报送综合性反恐怖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信息;负责与自治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联络工作;负责与新闻宣传单位沟通,引导新闻舆论;负责应急值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2)医疗救援组:负责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确定恐怖袭击事件定点收治医院,在其他医院预留一定床位;负责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爆炸和劫持人质恐怖袭击事件伤病人员现场救护和转运工作。组织制定《处置爆炸和劫持人质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组建爆炸、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队。参与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等恐怖袭击事件监测、报告工作。提出应对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医疗救援工作计划、物资储备和人员装备计划;组织临床专家开展会诊、心理疏导工作;收集、报告恐怖袭击事件受伤人员救治等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疾病防控组: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信息分析、信息报告以及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卫生防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组织制定《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组建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队;提出应对生物、化学等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计划、物资储备和人员装备计划。负责对恐怖分子投放的各种传染性病毒、病菌进行实验检测和消毒工作,对恐怖现场可能发生的区域性传染病作出预警性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卫生监督组:负责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制定《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和《处置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组建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队;提出应对核与辐射、水污染等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计划、物资储备、人员装备计划。严格管理医疗卫生单位放射源等可作为核与辐射战剂的危险品。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5)健康教育组:发挥健康教育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等单位的作用,面向公众开展针对生物、化学、核与辐射、爆炸、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6)后勤保障组:负责统一调配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的物力、财力资源。负责制定实施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物资、装备计划;负责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资金筹措与管理,提出分配方案,并及时发放到位;检查、审计反恐怖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制定基建、物资、财务有关的各种计划。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7)人事科技组:研究拟定参与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人员的津贴补助标准;开展卫生行政干部反恐怖袭击等卫生应急知识培训;对卫生行政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处置恐怖袭击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同有关专项工作组开展卫生从业人员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医疗卫生单位菌毒株、剧毒药品等可作为生物化学战剂的危险品;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8)中医药组:组织中医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9)干部保健组:负责全区保健干部应对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保健工作;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10)督促检查组: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卫生厅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情况;督促检查投诉事项的落实,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3、市(行署)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根据当地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相应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处置策略与评价工作。
5、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各市(行署)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按照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指示,省级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参与事发地的现场处置工作。
6、医疗卫生单位。各级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爆炸、劫持人质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责任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制定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技术方案,明确工作流程,组建、推荐专家组和应急处置工作队,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各项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五、防范、监测报告与现场处置
(一)  防范
1、大力加强重点目标、重点部位、敏感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尤其是水、电、气、热、油、危险化学品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等重点部位、敏感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增加保卫力量,从严部署,严密防范,加强安全职责,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不给恐怖分子可乘之机。
2、大型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是反恐重点目标。各单位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治安、内保、消防部门,向其提供地理位置、建筑平面图、功能图、现有保安制度、保安力量和保安措施等基本信息,形成合力,保障安全。
3、各单位要明确反恐工作定位,履行反恐工作职能。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反恐防范工作,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监测
1、在认真做好现有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监测鼠疫炭疽、禽流感等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毒素、生物毒素等引发的中毒事件。
2、重点监测大、中城市和敏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出现的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并及时分析报告有关情况。
3、加强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的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排除或确认生物、化学、核和辐射、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
4、协同有关部门,对储存、使用和运输生物战剂、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的有关单位以及易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三)报告
1、责任报告人。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的要求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报告响应。各级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爆炸、劫持人质恐怖袭击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责任部门,事发地成立的现场指挥部是现场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是实施现场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当生物、化学、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得到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内作出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确定为疑似生物、化学、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处置,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现可能或确定的生物、化学、水污染恐怖袭击事件时,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
当发生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时,发现人或事件发生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卫生厅和卫生部反恐怖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医学处理情况抄报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指示,可派省级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三)现场处置
本着“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水污染、爆炸、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事发地成立的现场指挥部是现场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队是实施现场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生物、化学、水污染、爆炸、劫持人质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在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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