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9〕500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和当前我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形势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广泛应用,为群众提供了舒适的环境,同时也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风险。面对当前我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形势严峻,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提高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条件和质量,对于防控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推进本地工作。
二、调查摸底,查找隐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检查,摸清本辖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填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一览表》(附件1)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表》(附件2)。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采取下达整改意见书、通报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三、提高卫生学评价和检测的能力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卫生检测和评价能力。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地要加强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作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的重点,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结果和公共场所的日常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在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将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与正在开展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对公共场所经营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各地要结合目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切实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的潜在危害。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敦促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使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更加有效。
五、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一览表的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情况总结,上报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联 系 人:王裕健
联系方式:0451-85971182
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可与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联系。
省卫生监督所 姚绍荣
联系方式:0451-53622045
省疾控中心 刘晓秋
联系方式:0451-55153646
附件: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一览表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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