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卫生系统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前辅导类活动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 2010-06-2511:53:23 |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卫医考委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开发专家委员会委员,各有关单位: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1999年两次下发通知,明令禁止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候选委员参加各种有关医师资格考试考前辅导和社会上组织的考试题集和辅导资料的编写活动,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医师资格考试平稳顺利进行以及考试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期,我办接到反映,有少数社会组织以赢利为目的,大肆举办各种针对医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班、辅导班,收取高额费用,有的甚至向考生推销考试作弊工具,介绍考试作弊手段。其中,不排除个别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考试机构和个别专家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这些现象严重干扰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必须立即予以纠正。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医师资格考试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组织召开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的研讨会、讨论会、工作会;编写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题集;组织考前辅导、培训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禁止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开发专家委员会委员及命审题专家推荐单位以本单位专家参加了命审题工作为名,举行各种医师资格考试应试性质的研讨会、讨论会、工作会和编写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题集等。禁止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开发专家委员会委员及命审题专家直接或间接参加社会上各种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和编写辅导材料、考试题集活动,已经参加的,必须立即退出。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单位推荐委员及命审题专家资格五年,并向全国通报批评。对于违反规定的委员,永久取消其委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