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厅直医疗机构:
自2003年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最近的检查中发现,此项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及隐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防由于医疗废物管理不善引起疾病传播,切实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卫生厅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等国家颁布的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认识,逐条落实。
二、扎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工作
要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必须按规定置于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规定。
三、加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建设力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暂时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四、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回收登记制度
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运送人员时;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贮存管理人员时;均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确保医疗废物去向可追溯。
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好职业安全防护。
五、严格按规定将医疗废物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都应由取得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将医疗废物转交未取得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签署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保存3年以上。
农村及边远地区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做好登记。
六、加强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
凡采供血机构废弃的血液、血清等血液制品,应按照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进行就地高压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收集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疏于监管导致医疗废物管理不善事件发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市(地)卫生局及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将本辖区专项检查情况于2010年12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厅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不定期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联 系 人:曹俊环 王炜红
联系电话:0451-5515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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