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卫监督函〔2011〕96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
(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批复
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
你单位提交的《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续展申请书》等材料收悉,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号)等法律、法规,经专家现场考核评估,省卫生厅审核,认定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具备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增加职业卫生服务项目的条件。同意你单位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具体项目见附件)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卫生 机构 续展 批复
抄送:卫生部,哈尔滨市卫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监督所,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4月9日印发 |
附件
黑龙江省化工研究院(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1、
锑及其化合物;2、钡及其化合物;3、镉及其化合物;4、钙及其化合物;5、铬及其化合物;6、钴及其化合物;7、铜及其化合物;8、
铅及其化合物;9、镁及其化合物;10、锰及其化合物;11、汞及其化合物;12、钼及其化合物;13、镍及其化合物;14、钾及其化合物;15、钠及其化合物;16、钨及其化合物;17、钒及其化合物;18、
锌及其化合物;19、锆及其化合物;20、硼及其化合物;21、碳化物;22、氮化物;23、磷化物;24、砷及其化合物;25、氧化物;26、硫化物;27、硒及其化合物;28、氯及其化合物;29、烷烃类化合物;30、烯烃类化合物;31、混合烃类化合物;32、脂环烃类化合物;33、芳香烃类化合物;34、多环芳烃类化合物;35、卤代烷烃类化合物;36、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37、卤代芳烃类化合物;38、醇类;39、硫醇类;40、烷氧基
乙醇类化合物;41、酚类;42、脂肪族醚类化合物;43、苯基醚类化合物;44、脂肪族醛类化合物;45、脂肪族酮类化合物;46、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47、环氧化合物;48、羧酸类化合物;49、酸酐类化合物;50、酰胺类化合物;51、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2、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3、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54、芳香族酯类化合物;55、异氰酸酯类化合物;56、肼类化合物;57、脂肪族胺类化合物;58、芳香族胺类化合物;59、硝基烷烃类化合物;60、芳香族硝基类化合物;61、杂环化合物;62、有机磷农药;63、有机氯农药;64、拟
除虫菊酯类农药;65、药物类化合物;66、醇醚类化合物;67、焦炉逸散物;68、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69、紫外线;70、高温;71、噪声;72、高气压;73、低气压;74、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75、工频;76、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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