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改领发﹝2011﹞8号 签发人:魏新刚
关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改革几点补充意见的请示
省医改领导小组:
我省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医改办牵头协调下,在各部门密切配合下,在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推动下,全省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在综合改革具体实施中,仍有个别难点需要进一步解决。对存在的难点,我厅意见如下:
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
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进综合改革的关键,是要解决条与块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设置、编制核定、资金投入问题,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举办主体和管理体制的多元化。对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规划。按照省里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各地政府制定本地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对现有的纯粹政府办和医院办、行业办的社区卫生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也就是要在总量上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落实编制与投入。第一方案:落实相同待遇的补偿补助政策。对规划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根据服务的城镇户籍人口数,核定虚拟编制、工作任务和收支,据此,由县(市、区)级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同等待遇的补偿补助。第二方案:分类落实编制与投入。分四类:第一类纯粹由当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督促县(市、区)政府尽快将编制核定落实到位,并落实相应的补偿补助。第二类公立医院举办的。首先要成为独立法人单位,然后由其同级政府或所在区级政府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按照编制核定量和核定的任务、收支情况对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工资予以补偿补助。第三类企业办社区卫生机构。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办法,核定落实社区卫生机构企业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定的任务和收支情况,适当补助。第四类民办社区卫生机构。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补偿,仍以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原有模式进行。
(三)举办主体责任仍要到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论是哪种举办主体,在政府补偿补助的同时,仍要按照原有渠道承担管理和投入责任,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鼓励创新。鼓励各级政府在医改政策框架内,对社区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编制核定、资金投入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各地城镇户籍人口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控制总量、补偿补助资金投入等,全部核定、落实到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根据相同的标准,落实辖区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控制总量和补偿补助资金。编制无法落实的,由当地政府核定虚拟编制,做为政府落实补偿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于公立医院、企业办、民办社区卫生机构,也可以转移给地方政府,成为纯粹由地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
(五)建立社区卫生机构进退机制。鼓励、引导、督促各地政府按照区域规划,建立纯粹由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引导医院办、企业办、民办社区卫生机构逐渐向中、高端医疗服务过渡,逐渐退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范围。新建立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现有编制政策予办理设置手续,核定人员编制,并落实相应补偿补助。
二、关于绩效工资实施
难点主要是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较小,需要进一步增加。按照我省现行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包括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与第13个月工资之和(我省平均为12000元),分为基础工资(占70-60%)和奖励性工工资(占30-40%)。按照现有考核办法,人均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统筹额为540-720元,月均仅为45-60元。在具体分配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等同于平均主义,失去了绩效分配意义。为此,提出以下两点意见。
(一)明确工资分配比例。根据中央医改精神和现有医改政策,同时借鉴省内鹤岗、哈尔滨等地的实践经验,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中的基础性工资比例确定为40%,与基本工资按月及时发放;奖励性工资确定为60%,按照岗位和考核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按照这一分配比例,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统筹额为1080元,月均为90元。这一分配比例,能够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在分配上可以有效拉开绩效差距。上述比例,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基层医务人员的认可和拥护。
(二)明确绩效分配系数。分配系数有两个:一是岗位系数。也就是拉开岗位绩效差距,即按照岗位工作难易和工作量大小、兼任岗位多少确定岗位分配系数,通过岗位体现绩效贡献。岗位系数按照一、二、三类确定为0.8-1.2。另二是考核系数。根据工作完成的质量、数量和效率评定考核档次,确定考核系数,通过工作体现绩效贡献。考核系数确定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确定为0-1.5。在工作考核中,考核系数确定为0的,除绩效工资不能发放外,基础工资也要适当予以考虑发放的比例,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分配系数的确定,是将岗位系数与考核系数相乘。
三、关于村医待遇问题
村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难点是村医待遇问题。对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村医平均补助额。根据李克强副总理在5月31日国务院第九次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讲话精神和卫生部陈竺部长、张茅书记讲话精神,要求各地要提高村医待遇,保护村医工作积极性。目前,村医的工作任务与职能与乡镇卫生院基本一致,国家要求乡村卫生机构实施一体化管理。村医待遇应与乡镇卫生院接轨,人均年补助额确定为乡镇卫生院人均工资21688元的80%,即17350元比较适当,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与乡镇卫生院人均工资持平,确定为21688元,新核定的村医年补助额中可含五险一金在内,也可另行补助。对于缺口资金,应由各级政府适当补助。国家及各级政府增加村医补助的,可以冲减缺口资金,高出部分仍要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给村医。
(二)核定村卫生机构运行经费。对村卫生机构房屋租赁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等运行经费,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予以核定,并予适当补助。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下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补充通知。
当否,请批示。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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