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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办发〔2012〕135号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保护水平,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决定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尽快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限时报送备案情况。请将本地区或本单位已定级备案的卫生信息系统情况务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报送省卫生厅办公室。

(三)完成定级备案工作。对未定级的系统,要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定级并报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并将本地区或本单位定级备案情况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办公室。

(四)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开展等级测评工作,查找安全差距和风险隐患,并结合自身安全需求,制订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实施安全整改工作,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工作,并通过等级测评。

二、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遵循标准、重点保护、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同步建设、动态完善”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单位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向省卫生厅办公室报告。

(三)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各单位要向省卫生厅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总结。

(五)各单位填写表格后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省卫生厅办公室联系人:王睿   0451-85971118

省卫生信息统计中心联系人:刘骞、李林

0451-87096798、85985904(传真)邮箱:ll@hljwst。gov。cn

附件:1、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名单上报表

2、卫生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上报表

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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