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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4.21)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
黑卫医发〔2008〕197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医发〔2008〕67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转发 考试 注册 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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