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卫办发〔2012〕742号
关于201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经费分配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为进一步明确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指导各地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按照提质保量的指导思想,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暂不增加项目内容,只对原有项目经费分配额进行适当调整,待国家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后再予全面调整。
201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在2012年经费分配的基础上(具体见《关于落实2012年度十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点说明的通知》(黑卫办发〔2012〕283号),以下简称283号文件),结合我省2012年度实际执行情况,按照“突出难点、兼顾重点、统筹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如下: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7.3%(2.2元);健康教育8.8%(2.63元);儿童保健15.5%(4.65元);孕产妇保健8.9%(2.67元);老年人保健22.8%(6.85元);预防接种4.2%(1.25元);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4.8%(1.45元);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13.7%(4.12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4.0%(1.20元);卫生监督协管9.9%(2.98元)(各项目经费分配见附件)。
各地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其它有关事项按283号文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与卫生厅联系、沟通。
附件:黑龙江省2013年10大类4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经费比例分解表
(下载地址:http://www.hgws。cn/down/html/?159.html)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