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继续巩固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2013年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要点和《鹤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鹤卫药联发〔2010〕4号)要求,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拟于2013年4月16日—27日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销售非基本药物,杜绝二次议价。
(二)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职工奖惩挂钩。
二、 考核范围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考核组成员
组 长:姜永涛 市卫生局副局长
路文波 市财政局处长
副组长:赵月秋 市财政局科长
陶桂莲 市卫生局科长
成 员:各区(县)卫生局局长
四、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基本药物采购和储备管理、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基本药物制度宣传、群众评价与监督等六个方面。
五、考核方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县(区)卫生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进行现场考核。详见《鹤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附表)。
六、考核时间
2013年4月16日至4月27日
七、考核形式
1、查阅资料。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报表、药品购销合同、工作记录等相关文件和处方、病案等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公示和宣传情况,药房建设和药品库存情况等。
3、召开座谈会。随机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干名职工和患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4、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10户患者家庭,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七、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分为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良好,69-60 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分别为100%、95%、90%、85%。 并按规定对优秀、良好等次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奖惩的基础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附件:1、鹤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标准
附件:2、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分工
鹤岗市卫生局 鹤岗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
抄送:省卫生厅药政处,市财政局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