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来源:双鸭山市卫生局 更新:2013/7/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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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下,依法具有在法定职能内,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其执法主体资格已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认。为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行为公开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全部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
(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要公开;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办理行政许可的机构名称要公开;
(3)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
(4)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要公开进行;
(5)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可在局职能处办办公场所内公示,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公示。
(四) 推行电子政务,在局机关网站上公布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为提高办事效率,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各职能科室也可以以公示板等形式公布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
(五)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和我局实际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职能处办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公开的方式由各职能处办选择。
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职能机构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构的电话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监督行政许可实施。
二、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一)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方式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选择,可以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发布等形式予以公开,确保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章,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公开的内容:
1、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2、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5、无故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6、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7、听证的事由;
四、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公开
(一)年度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根据省卫生厅、市政府法制办的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要求,制定下发《年度卫生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逐级落实到有关卫生行政执法处办和有关卫生行政执法单位,明确目标,明确重点,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从领导上、组织上、措施上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同时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卫生局网站发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开。对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予以公开。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法实施检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财物截留、私分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11、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卫生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12、行政复议决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正,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3、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卫生行政过错责任公开。
1、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的过错,尚未造成后果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重大的过错,责令立即纠正,报告发证机关缴销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政纪处分;
4、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满,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被收缴、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公开。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公开举报电话。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为:6106007 61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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