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各单位,各评委办事机构,有关高校和企业: 现将《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7〕9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doc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