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提高我市妇幼卫生工作水平,按照《吉林省妇幼卫生工作考核方案》(吉卫发[2008]9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春市妇幼卫生工作考核标准》(简称考核标准)下发给你们,考核标准采用1000分制的评定办法(详见附件),望认真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坚持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明确工作目标、性质和功能定位;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内涵;着力解决影响我市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督导落实妇幼卫生的财政补助政策,推动全市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妇幼考核方案,负责对本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并按考核内容完善服务条件,为妇幼保健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完成妇幼保健工作任务。
三、每年9月30日至次年10月1日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财务等年终结算指标以前一年年终结算数字为准。我局将于每年10月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方式将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考核、检查和模拟现场等方式进行。按考核结果评为一、二、三等,据此进行工作总结和有关工作的参考依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妇幼保健各项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考核,国家规定的项目工作除外。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突出社会效益。为提高预防保健工作在保健机构中的地位和重视程度,本考核仅对保健部门实施,考核内容中人员、经费使用都是保健工作的范围,不能互相混淆。在考核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
附件:长春市妇幼卫生工作考核标准(请到长春市卫生局网站下载http:// www.ccbh。gov。cn/)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