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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卫生监管的指导意见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要求,取消了卫生部门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年审项目。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加快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建设,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给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保证广大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结合长春市餐饮卫生现状,提出餐饮卫生监管指导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卫生许可准入制度
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和审查标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行为,把好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第一关。
二、进一步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卫生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风险评估理论,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创造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为此,我们要继续推进此项制度的全面深入的落实,全市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5%以上。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所有餐饮单位、集体食堂进行食品卫生量化评价,确定卫生信誉ABC等级,每年复合一次。对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差,则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通过监管并重、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的工作原则,促进餐饮业经营者加强食品卫生自身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针对餐饮单位卫生管理的突出问题,有计划的实施专项检查。卫生监督要做到多频次、广覆盖、无缝隙,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强化餐饮单位“两证、三亮、四无、五统一”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常效卫生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物中毒网络报告系统,落实责任。同时做好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处理,及时有效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加强对餐饮业、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上岗达到100%,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五、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借鉴北京市卫生监督公示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制作长春市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板,将餐饮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卫生监督情况、责任监督员以及卫生监督电话向社会公示,使之更好体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发挥消费者的参与监督作用,促进餐饮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意识,加强餐饮卫生自身管理,向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和良好服务;强化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业卫生监管责任制,转变作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日常监督工作效率。各餐饮单位要按要求悬挂、摆放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板,各监督机构要把落实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作为完善日常监督制度的新的措施加以落实。
六、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倡导健康、安全的饮食方式。结合季节特点,向群众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开放日活动”,确定每周五为市民参观餐饮单位日,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互动,提高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水平。同时,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重大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认真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
认真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者反馈。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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