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发【201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请登录国家卫生部网站自行下载)
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