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吉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09]55号)和《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11〕19号)精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市全面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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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