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卫办医发〔2008〕1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纳入处方药和含兴奋剂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8〕319号),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1号)有关要求,做好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临床应用及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8]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被遴选为非处方药。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要求,现决定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处方药要求出厂。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按非处方药上市的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按处方药管理,在有效期内凭处方销售使用。
三、请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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