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1〕20号
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坚持规范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工作,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一次性医疗器械、肢体截肢、死婴等高危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定点密封贮存,防止外泄、外漏。
二、坚持定点处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医疗废物交给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私自处置。目前我市医疗废物由盐城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盐城市确定的公司),多数单位已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仍有个别单位未签,应尽快与该公司商定费用、签订合同,达到全市统一处置医疗废物的目标。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医疗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每日收集医疗废物,坚持做到日产日清,有的医疗废物要随时清理,不得存放在工作区内,同时做好登记、秤重、交接等手续,按相关要求暂时贮存在贮存处,妥善保管好。我局今年将不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做到检查医疗质量必查院感、必查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3月下旬拟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上报盐城市卫生局。
附件:《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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