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转发文件
卫生部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1]126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医政[2011]46号)收悉。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提出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未接到技术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前,原则上不允许开展此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此复。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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