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
监测与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泰卫防〔2006〕49号
各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监测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急性驰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病例监测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免疫接种,提高接种质量
各地要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认真实施脊灰疫苗等一类疫苗的免疫接种,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确保接种工作安全有效。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接种率的调查与接种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措施,保证免疫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尤其要重视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消除免疫空白。
二、继续做好AFP病例的监测与管理,加大检查和督导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按照AFP监测方案要求,继续做好AFP病例的监测工作,发现AFP病例要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并配合疾控人员做好病例的
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的采集。各疾控机构要按旬指派专人到监测医院开展AFP主动搜索工作,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AFP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常规工作滑坡严重、AFP病例监测系统主要指标较低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要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疾控机构AFP病例监测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安排专人负责按旬对监测医院开展AFP病例的主动监测,是否将AFP主动搜索纳入常规工作,是否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48小时内病例调查率、合格便采集率、病例标本7天内送达率、AFP病例个案表和监测报表完整情况,识别高危AFP病例能力与初步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异地AFP病例的报告、调查、标本采集、标本送检等。
2、医院AFP病例报告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医院是否开展病例监测与报告,以及医院AFP病例的漏报情况,旬报和零病例报告是否落实等。
3、异地AFP病例的监测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疾控机构是否按照卫生部《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要求,加强对异地AFP病例的监测管理工作,及时防范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等。
三、规范脊灰疫苗相关病例诊断、报告、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对疑似脊灰疫苗相关病例进行诊断和鉴定,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对未经鉴定的病例作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或疑似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服用脊灰减毒活疫苗后6-40天内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无明显感觉丧失、临床症状符合
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要按照AFP病例监测要求逐级上报,同时立即终止执行患儿的脊灰免疫程序,并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和神经科、儿科等临床专家开展调查,及时、准确地收集并上报下列资料:
1、患儿的既住史:预防接种史、过敏史、家族疾病史、神经精神病史、有无
肛周脓肿及近期有无肌肉注射史等。
2、临床症状及体征:包括疾病史、临床症状、全身体检尤其是神经系统及相关系统检查记录。同时,应由专家组负责检查与记录麻痹后3天内、15天左右和45天左右的临床症状与体征,并分别在检查后1周内将资料报省、市疾控中心。
3、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尿、脑脊液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并于接到AFP报告后15天内将结果报省、市疾控中心。
4、粪便标本:发生麻痹后及时(最好3天内,最迟不超过14天)采集双份粪便标本(间隔24-48小时,每份标本量5-8克),并于冻存状态下送省疾控中心进行病毒分离。
5、血清标本:采集双份血清,急性期血清(3天内,最迟不超过7天)和恢复期血清(3-4周左右),采血量3-5毫升,分离血清后冻存,并送省疾控中心。
6、其它资料:了解患儿所在地及服用同一批疫苗的儿童中有无类似症状的病例出现;掌握疫苗使用情况,包括疫苗的批号、厂家、效期及贮运情况;保存好儿童服苗前的告知、问诊记录等。
上述资料是脊灰疫苗相关病例诊断的必备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收集上报。
四、开展宣传和培训,普及相关知识
各疾控机构要对从事AFP监测与报告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AFP相关知识的再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AFP病例的监测要求,确保AFP病例监测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认真组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向公众宣传解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关政策,普及预防接种相关知识。
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急性驰缓性麻痹病例监测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区)疾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