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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通知》的通知
泰卫传〔2006〕19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苏卫传〔2006〕50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内容请从市卫生局网站www.tzwsj。com下载),请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月报工作,并于报告月后的3天内,将有关材料及《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我局疾妇处。联系人:周孝平,传真:6393173。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doc
泰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省卫生厅应急办,各市(区)疾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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