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卫医[2011]65号
各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工作定于2011年11月进行。发证注册对象为2011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请各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早安排,精心组织,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护士队伍的准入管理。审核提交材料及注册流程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54号)的规定执行。
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5.申请人所学专业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复印件;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8. 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9.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
照片3张(其中审核表、体检表各用一张,一张备用)。
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需补充材料者一律附后。
各单位须在11月底前完成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的信息录入、审核工作(具体办理日期安排见附件2)。集中审核注册期间,如需补办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的,可一并办理。
联系人:纪敏,联系电话:86393169。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