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
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苏卫办医[2009]14号文件要求,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定于4月6日-8日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0月份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合格者及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须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
5.申请人专业学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8.《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原件;
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按以上顺序打印装订成册,需补充材料者一律附后。
二、2008年12月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中,如有需补充材料和遗漏,以及变更注册人员,可在此期间一并办理,不得安排个人前来申请办理、注册。
三、发证(注册)日期为:2009年4月6日,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4月6日。
二00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