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泰卫医[2006]28号
各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06]94号)文件要求,我市2006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定于10月23-27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首次注册须向我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免考者不须提交);
2、毕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照两张(另交)。
以上材料装订要求:A4纸一张,成绩单原件粘贴于上半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或复印于下半部,毕业证书原件(除去封面)及相关证明附加装订在后。每份审核材料须加盖市(区)卫生局公章,市直单位审核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
市直单位的护士首次注册还须提交《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二、其他事项:
1、考试地与执业地相异的申请人按照“便利原则”在执业地办理相关手续。外省考试申请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考试地发证机关出具的未领证证明。
2、护士入省变更办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军队转业办证、往年漏办补证等情况在此期间一并办理,所需提交材料详见苏卫医〔2004〕8号、77号及苏卫医〔2005〕9号文件。
3、请各市(区)卫生局、各市直单位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日程安排(附件2),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及上报工作,并填报信息汇总表(附件1),同时将护士注册信息录入上报我局。个人办理我局不予受理。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