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卫防〔2010〕2号
各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全面落实2010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局制定了《2010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0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点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
2010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点
2010年的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医改工作部署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新一轮农民健康工程和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中心任务,推动全市农村卫生事业走上健康、和谐发展道路。
一、认真做好新一轮农民健康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开展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创建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和责任,进一步完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实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力推进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从整体上提升农村卫生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农民健康工程实施的社会影响。
二、完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参合群众受益水平为重点,全面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参合率以市(区)为单位保持在96%以上,筹资标准四市不低于人均150元,市区不低于人均18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8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左右比例确定筹资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达到60%,全市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达到45%;全面实现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县联网管理,提高新农合科学管理水平。
1、调整完善补偿方案。组织开展新农合运行情况比较分析研讨,逐步以市为单位统一规范新农合补偿方案,进一步完善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补偿模式。
2、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逐步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探索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选择几个费用较高、临床路径明确、疗效显著的特殊病种开展试点,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缓解因病致贫矛盾。
3、加大基金使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新农合财务、会计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4、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继续创建先进合管办,改善服务设施条件,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持新农合管理体制稳定,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优势。
5、实施信息系统全市联网。全面完成新农合县级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任务,建设市级平台,稳步推进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建设,实现转外就诊病人在线管理和出院即时结报。
6、全面开展新农合调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实施问题的具体措施,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的衔接工作,推动统一人员信息、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平台等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实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以县为单位,全面完成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农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
1、加强项目实施统筹协调管理。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制度,组织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2、加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实际到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通报、审计等方式,督促各地落实人均不低于18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3、稳步推进农民健康档案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采集与查询系统,推动农民健康档案规范建立、使用和管理。
四、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建设
基本完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建设任务,启动中心卫生院建设,按照计划完成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培训工作,60%村卫生室实现信息化管理。
1、加快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加快落实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充分利用省政府对重点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政策以及市区民生工程全面完成全市乡村医疗机构的基本设备建设任务。
2、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处室做好人才招募、定向培养和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等工作,落实村医养老保障政策,全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
3、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将乡村卫生机构人员、业务、财务等信息纳入执业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农村卫生机构运行质态,完善农村卫生机构考核办法。
五、推进农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
围绕农村卫生事业公益性目标,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改革,年内力争建成10个示范乡镇卫生院。
1、推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农村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跟踪了解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及时总结情况,稳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2、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协助做好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规范,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工作。
3、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根据省卫生厅制定下发的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以功能合理、规模适度、服务规范、健康运行为导向,抓好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评估,促进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