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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的通知
来源:泗洪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0 字体:

按照《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安排,为保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需报考的人员须在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统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签字盖章报名人员须于2012年1月4日至1月11日(星期六、日正常休息),携带相关材料到泗洪县卫生局办公室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

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护士)注册证书等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报考全科医学(含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资格,须由报考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7、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城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情况鉴定表》材料原件(一式四份);

9、外省大专学历须提供网上学历查询(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 www.chsi。com。cn/xlcx/lscx.jsp/“学历查询”并打印含有《在线验证码》的查询单),部队学历提供网上学历查询、招生计划或转业证明;

10、经鉴证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1、近期二寸免冠蓝底照片1张。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人员如使用假学历、假资格证等,所产生后果一切自负(证书一律不退还)。

报名人员提交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2012年4月20日起由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2012年5月19、20、26、27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希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认真落实,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泗洪县卫生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安排,为保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专业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 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 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 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报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固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八、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9、20、26、27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九、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考生报考信息的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

十、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 16号)要求,做好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二、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11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继续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卫生部备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02

中药学

210

营养

203

护理学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04

中医护理学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47

麻醉学

302

全科(中医类)

348

康复医学

303

内科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51

病理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07

肾内科学

353

口腔医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10

血液病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11

结核病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12

传染病学

358

疼痛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59

重症医学

314

职业病学

360

计划生育

315

中医内科学

361

疾病控制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

362

公共卫生

317

普通外科学

363

职业卫生

318

骨外科学

364

妇幼保健

319

胸心外科学

365

健康教育

320

神经外科学

366

药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67

中药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68

护理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69

内科护理

324

整形外科学

370

外科护理

325

中医外科学

371

妇产科护理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72

儿科护理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73

社区护理

328

中医骨伤学

374

中医护理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30

妇产科学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31

中医妇科学

377

核医学技术

332

儿科学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33

中医儿科学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34

眼科学

380

病理学技术

335

中医眼科学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82

营养

3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85

消毒技术

340

精神病学

386

心理治疗

341

肿瘤内科学

387

心电学技术

342

肿瘤外科学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44

放射医学

390

输血技术

345

核医学

391

神经电生理(脑点图)技术

346

超声波医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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