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明确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协商一致,现对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崇川区、港闸区范围内以下单位(下文统称“市管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
1.中央厨房和三星及以上星级饭店。
2.部分大型连锁餐饮单位(肯德基、大娘水饺、麦当劳);单餐生产能力2000份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由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的餐饮服务企业。
4.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单位。
5.游泳场馆、部分窗口单位(兴东机场、南通火车站、南通长途汽车站)。
6.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食堂、部分部省级国有企业单位食堂(中远川崎、中远船务、华能通电、天生港发电、南通醋纤)、市管以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7.“三横五纵”沿街相关单位。即人民路(南通港至园林路口)、青年路(南通海关至园林路口)、世纪大道(跃龙南路至园林路)、工农路(通吕运河桥至啬园路口)、南大街(人民路口至青年路口)、跃龙路(人民路口至世纪大道路口)、姚港路(任港路口至长江路口)、外环西路(通吕运河桥至虹桥路口)。上述路段沿街相关单位包括不沿街但门牌号码(地址)为主干道路名称以及“附X号”的单位。
8.新城区部分区域:(1)工农南路以东、啬园路以北(不含啬园路南侧沿街)、园林路以西(不含园林路东侧沿街)、世纪大道以南的区域;(2)市行政中心。
上述市管单位的许可现场审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测、检验出证及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等技术服务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二、崇川区、港闸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各自辖区内市管单位以外所有餐饮和公共场所单位的监管职责。
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市编办有关规定,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开发区范围内餐饮及公共场所单位的许可现场审查、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单位的卫生监测、检验出证及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等工作。
四、通州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
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上述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共同做好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各区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督导和执法督查。
六、市卫生监督所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强信息互通,如发现不是责任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应及时提醒有管辖权的部门和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分工有异议的,应相互协商或报告我局协调解决。
七、市卫生监督所与各区要按照上述分工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不出现监管脱节。交接截止时限为2012年6月10日。
八、本通知下发前我市出台的关于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