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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通卫基妇〔2013〕1号)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通大附院,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省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药政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制定了《2013年全市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4日

2013年南通市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要点

  2013年全市基层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纵深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努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1、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以县为单位,人口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360元;通州区不低于380元;启东市、海门市不低于4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280元。

  2、优化新农合补偿方案。全市统一新农合补偿政策。推动基层首诊制,开展日间手术,推进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6%以上,实际报销比力争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乡村卫生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力争提高到50%,并适当提高中医药的报销比例。各地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乡镇卫生院设定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80%-85%,县级医院力争达到70%。提高乡村卫生机构服务利用效率,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占比提高2-3个百分点,县外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15%以内。

  3、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开展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等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做到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在乡村卫生机构全面开展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

  4、落实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在全面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病种纳入试点范围。采取定额或限额标准进行费用补偿与结算的方式,实行定点救治,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并做好与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在2013年3月底前全面实施。

  5、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机制。按照试点起步、稳妥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确定通州区为大病保险首批试点地区,4月底完成报省工作,6月底前完成自主招标确定机构工作,7月1日起实施。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出台全市统一政策,其他地区力争年内全面推行。在试点起步阶段,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个保障对象每年不低于15元。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6、加强新农合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加快推进新农合基本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做好与省级平台的联通,做好与市直医院新农合联网即时结报工作,年内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全覆盖。进一步扩大新农合省级联网医院范围,以县(市)为单位转外预约就医率和出院即时结报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探索新农合“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二、农村卫生工作

  7、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优化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配置比例,确保每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采取填平补齐的原则,完成乡镇卫生院设施设备改造任务,重点做好10个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20个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工作,使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推动乡镇卫生院特色专科建设。实施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所有乡镇卫生院和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提高中医药服务。探索县乡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化管理试点,建立分工合理、资源整合、利益共享的纵向合作机制。每个县(市、区)建成1-2家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海安县建成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

  8、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完善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所有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推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产权划归乡镇卫生院所有,法人代表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以县(市、区)为单位领办村卫生室的比例达60%以上。推进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年内房屋设施和医疗设备标准化建设达标率100%,建成20个省级示范村卫生室。开展镇村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强化医疗质量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监管,有效解决乡村医生以家代室、暗中私人行医,扰乱基本药物制度的行为。完善村卫生室补助政策,严格按要求落实乡村医生定额补偿政策,及时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发放到村,将50%左右的新增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用于村级,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实际待遇。

  9、转变农村卫生服务模式。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开展健康管理团队服务。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以县为单位试点村达到30%以上。开展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调研活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年老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和医疗风险互助分担机制,努力降低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

  10、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研究农村卫生人才引进、职称晋升等优惠政策。探索实施乡镇卫生院特岗计划。推动乡村医生向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探索乡村医生进编管理,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培养方式,建立多渠道人才引进机制。开展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务实进修”,推广一批农村适宜技术项目。做好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工作,每个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三、社区卫生工作

  11、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崇川区部分街道启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原市属医院领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退出。加速推进港闸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确保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加强新建城区、涉农区和县级市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通州区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4个;启东、海门、如皋等地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网络,建成不少于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创建国家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崇川),建成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个(如皋、海门、港闸、通州)。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和站的比例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对崇川区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进行市级复核评估。

  12、改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贯彻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推行《江苏省社区门诊诊疗指南》,开展质量检查、处方点评和“三基”竞赛活动,促进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三合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主动做好与职工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建立与三级综合医院的业务协作网络,完善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要求和不履行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责令整改或退出转型。

  13、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率。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推广和完善“有效工时”考核机制,创新考核方法,强化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快电子药房、远程会诊和网上预约转诊系统建设,利用移动终端开展上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50%以上的省级示范中心建成电子药房、远程会诊和网上预约转诊系统。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50%以上,预防保健服务人次占总量的比例达到85%以上。门诊均次费用比三级医院低50%以上。

  14、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家庭医生制度,优化签约流程,规范签约服务,打造家庭医生服务品牌。以区(县级市城关镇)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率达到60%以上,有条件的机构试行呼叫上门服务。以签订健康服务协议为抓手,为卧床、70周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医疗规范许可的上门服务。进一步创新综合服务、主动服务、连续服务方式,探索加强功能社区健康管理新途径,针对每个功能社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不同人群,提供有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选择一个功能社区提供有特色社区卫生服务。

  四、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15、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卫生院和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镇、村为单位全覆盖。指导新建乡镇卫生院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积极做好中心卫生院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工作,完善财政补偿和绩效考核的办法。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执行制度各项规定,覆盖率达到60%以上。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二三级医院慢性病用药,以及乡镇卫生院与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常见病用药联动机制。

  16、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管理体系,坚持网上集中采购。健全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和积分考核管理制度,对不良记录超过规定分值,或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供货企业实行市场清退。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支付款机制,坚持以县为单位集中统一支付购药货款,加强对采购周转金的监管,保证基本药物及时有效供应。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考评机制,通过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时监控,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结合实施临床路径、门诊诊疗规范,将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完善处方审核、点评措施,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强化监督评价,规范医生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对采购数量较大、采购金额较大的药品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健全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适时调整监测评价指标。切实加强监测点建设,扩大监测评价范围,加强数据评价分析,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监测数据月报制度,扩大市级监测点范围,每月10日前各监测点上报上月监测数据和工作信息。

  18、加强培训和药政队伍建设。开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的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工作。分层分级举办培训班,医务人员培训覆盖面和合格率均达100%。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培训,按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千人培训计划”要求,加强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学习情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督导评估。加强药政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19、巩固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激发基层卫生机构的运行活力。鼓励各地建立具有激励性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绩效考核机制,落实“收支结余部分可用于改善职工福利待遇及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补贴”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收支结余中提取40%的资金用于建立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推行以“有效工时”为主导模式的综合考核办法,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各地核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探索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推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乡村医生纳入卫生院编制管理。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0、强化项目精细化管理。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织,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新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全面完成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任务。充分发挥疾控、妇幼、卫监等专业公卫机构的作用,加大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力度,县(市)区每季督查指导一次,市半年检查指导一次,提高项目的运行质量。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培训覆盖率和合格率均为100%。开展2-3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飞行测试,重点对公卫机构和基层机构管理人员进行技能测试,提高项目的执行率和指导到位率。

  21、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推动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低于30元,市区(崇川、港闸、市开发区不低于35元,通州区、滨海园区不低于33元)。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年初预拨70%、年底考核结算”的要求,将项目资金及时分配到项目到位,村级机构的补助经费达40%以上。严格项目资金的专项管理,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对基层财务人员项目资金规范执行和专账管理培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探索第三方评价机制,由第三方独立承担财政支出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建好用好居民健康档案。加大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真实性、规范性的核查,建立重点督导和通报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以上,电子化建档率达80%以上。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年度使用、更新率达到85%以上。充分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居民健康档案与其他业务系统的有效对接,建立与电子健康档案相连的责任医生工作站。加强医务人员计算机操作培训工作,用活健康档案,充分发挥效能。

  23、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按照新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老年人健康管理的要求,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规范化健康体检率达到99%以上。做好健康体检宣传发动和质量控制工作,开展健康干预评估工作,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与居民健康档案、慢病管理的有效对接,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

  六、妇幼保健工作

  24、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以标准化和精细化为核心,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管理、运行管理和服务管理。推进崇川、港闸区妇幼保健所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提升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乡镇儿保门诊数字化建设,确保服务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全部建成数字化门诊。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建设,市妇幼保健院新增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各1个,完成妇幼保健科研项目和新技术引进各2项。开展妇幼卫生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建成1-2个省级妇幼卫生先进县(市)。

  25、做好妇女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根据2011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做好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新增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抓好对高危孕产妇、高危婴幼儿和体弱儿的筛选、评估、干预、转诊等专案管理,提高流动孕产妇、流动儿童的保健管理率。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早孕建卡率99%以上,产后访视率98%以上,新生儿访视率99%以上,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均达到95%以上。

  26、加强产科服务质量管理。全面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孕产妇和新生儿急重症救治等专项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促进医疗保健核心制度的落实。开展产科门诊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加快孕产妇和婴幼儿抢救绿色通道建设,建成市孕产妇和婴幼儿抢救中心,并组织开展2-3次孕产妇和婴幼儿抢救演练。开展产科病历质量监管和孕产妇死亡病例分析工作。加强爱婴医院长效管理,爱婴医院复核评估率60%以上。加强剖宫产手术管理,有效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剖宫产率分别控制在50%、40%、20%以下。加强“三网”监测工作,落实死因逐级评审制度,完善综合干预措施。全市孕产妇死亡控制在5/10万以内,婴儿死亡率控制在4‰以内。

  27、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推行免费婚检制度和“一站式”服务。加强产前诊断能力建设,强化产前诊断技术监管,提高筛查率、诊断率和确诊率。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阳性病例检出率和随访治疗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免费婚检率80%以上,产前筛查率80%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0%以上,听力筛查覆盖率95%以上,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28、强化妇幼保健行业监管。建立健全由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技术与卫生监督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妇幼卫生执法队伍,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效果。依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项目的准入管理,强化对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两非”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妇幼保健服务正常秩序。认真贯彻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水平,在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9、规范实施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健全项目管理组织,完善项目运行机制,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均不低于500元、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128元。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和限价收费的政策,强化农村妇女免费补服叶酸规范管理,确保目标人群补服叶酸知识知晓率、叶酸服用依从率显著提高。扩大“两癌”免费检查覆盖面,除项目县外,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1.5万人。全面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重大项目,确保检测、治疗、随访到位,资金补助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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