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法发〔2012〕18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不断加大我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年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11〕377号)要求,结合我市饮用水监测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兰州市2012年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兰州市2012年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兰州市2012年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年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11〕37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按照省卫生厅方案要求,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报告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供水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一)水质监测。
1.监测点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2)城市市政供水末梢水监测点:市本级辖区内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需占10%。
(3)城市自建供水出厂水监测点:至少将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城市自建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自建水厂至少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
(5)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
(6)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至少将10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7)农村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
(8)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9)农村分散式供水:至少选择5处农村分散式供水纳入监测网络,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取水方式的供水。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分散式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
2.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类 型 | 监测频率 | 采样时间 | 监测指标 | ||
城市饮用水 | 集中式供水 | 出厂水 | 每年1次 | 6-9月 | 全分析① |
每季度1次 | 每季度 | 常规指标②和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 |||
末梢水 | 10%监测点每年1次 | 6-9月 | 全分析① | ||
90%监测点每季度1次 | 每季度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③及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 |||
二次供水 | 每季度1次 | 每季度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 | ||
农村饮用水 | 集中式供水 | 出厂水 末梢水 | 每年2次 | 2-5月 6-9月 各1次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
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 每年2次 | 2-5月 6-9月 各1次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 ||
分散式供水 | 每年2次 | 2-5月 6-9月 各1次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 ||
说明: 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暂不作要求。 ②常规指标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暂不作要求。 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 |
3.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
4.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二)水性疾病监测。
1.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监测区域为纳入监测网络的市、县(区),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2.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病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3.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对纳入监测网络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三、结果报告
纳入市、县(区)实行水质监测结果网络直报。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报告”进行互联网直报。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权限查询、统计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
市、县(区)确定监测点后按照附表4-7登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和全分析结果。水质检验报告同期发送至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会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本辖区内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总结报告,并于2012年12月前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四、质量控制
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市、县(区)要定期开展本辖区水质检测考核工作。
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市、县(区)卫生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
五、工作分工
(一)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水质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协调,积极申请相应工作经费,保障监测工作顺利开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按期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
(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的现场快速检测,负责结果的网络填报。
市卫生局法监处联系人:张海英 联系电话:8440236(传真)
E-mail:shifajianchu@163。com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刘海明 联系电话:2925952
E-mail: LZSHWK@163.COM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贾清、余加琳 联系电话:8437491
E-mail: YU.CDC@163.COM
附件:1.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登记表
2.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
3.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4.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5.二次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6.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基本信息登记表
7.农村分散式供水基本信息登记表
8. 兰州市2012年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任务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