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发〔2013〕329号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7月8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政函[2013]324号
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连续肾脏替代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连续肾脏替代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405号)转发你们,请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将按照要求对开展连续肾脏替代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2013年6月27日
甘肃省卫生厅
关于加强连续肾脏替代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医政函〔201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连续肾脏替代治疗技术(以下简称CRRT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在治疗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生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该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加强CRRT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开展CRRT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和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符合开展CRRT技术相关要求。二、医疗机构开展CRRT技术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CRRT技术适应证。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CRRT技术器材药品登记制度,保证器材药品来源可追溯。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或违规使用与CRRT技术无关的诊疗器材和药品。四、医疗机构开展CRRT技术使用的设备、耗材及血液滤过置换液,应当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五、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开展CRRT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技术生存率、病人生存率及生存质量、相关感染发生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等,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