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0〕67号
玉门市市属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到医疗卫生机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患者“无缝式”连续化管理,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乡镇卫生院的工作目标,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双向转诊原则
(一)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二)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社区、乡镇卫生院,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三)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人的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病人,做到方便、快捷。
(四)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病人的病情有选择地将病人转诊至专科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
(五)资源共享原则:做到检查结果通用,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病人的费用。
(六)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二、上、下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难以实施有效的救治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传染病病例。
7、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8、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例。
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三、双向转诊程序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转诊原则将病人转至市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3、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四、双向转诊要求
(一)医疗机构:
1、各医疗机构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2、各医疗机构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3、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病人要填写《玉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单》,注明患者的治疗情况及下一步的康复计划,加盖公章(或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下一步的康复治疗。
4、接诊医疗机构对社区、乡镇卫生院转来的病人要认真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
5、各医疗机构对社区、乡镇卫生院转来的患者实行“免收挂号费”,CT检查费减免10%,化验检查费减免1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免5%,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
6、实行资源共享,各接诊医疗机构对社区及乡镇卫生院转来的患者,根据病情合理检查,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医疗机构的专家要定期到签定“转诊协议”的责任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巡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义务对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医生进行培训。
8、医疗机构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知名专家特长,大型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辑印成册,发至社区及乡镇卫生院医生手中,方便医生转诊。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1、社区及乡镇卫生院医生要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2、协助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上转病人时,填写《玉门市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单》,注明初步诊断,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4、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需派专人护送、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5、遇有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酒泉市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五、保障措施
1、各医疗机构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双向转诊领导小组”,下设服务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医疗机构采取长期进修或短期培训的方式,免费为社区及乡镇卫生院培训业务骨干。
3、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解决技术难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做不了的检验项目,患者前往医院又有困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按要求留取标本,送往上级医院进行检验。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和上级医院签定“双向转诊协议”,建立季例会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5、医疗机构对社区或卫生院转来的病人,治疗结束后不下转或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市卫生局将对责任医院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遇有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至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上转机构索取转诊费用。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上转病人要提供在社区或卫生院的治疗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对达不到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市卫生局每年对双向转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附:《玉门市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协议书》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双向转诊 实施方案
玉门市卫生局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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