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2]55号
关于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的通知
市属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近年来,村卫生室静脉输液业务开展十分广泛,且呈大幅上升势头。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小病大治”、大病久治”,既增加了农民的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也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部分村卫生室为了增加收入过度输液,滥用激素、抗生素,成为基层医疗机构过度用药、过度医疗的推手。大部分村卫生室硬件条件薄弱,没有独立、清洁的治疗室和输液观察室,缺少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一旦出现输液反应,难以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村医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对输液知识、输液技术掌握不够,难以保证输液治疗的安全,由此引发的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管理,降低输液安全隐患,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治理过度医疗,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对我市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未经审批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村卫生室确需开展静脉输液的,在5月15日前应向市卫生局申请开展静脉输液服务注册(附件),一式三份,并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乡村医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资质复印件。由市卫生局逐级审批、备案后方可取得静脉输液资格。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必须输液的,未取得输液资格的村卫生室应及时将其转往乡镇卫生院诊治;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2、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要纳入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和考核。乡镇卫生院每月需对辖区范围内的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为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及时汇总,并将情况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对确认违规的,将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村卫生室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联系人: 潘存明 电话:0937-3339030
附件:玉门市村卫生室申请静脉输液注册书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玉门市村卫生室申请静脉输液注册书.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