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交流选调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县中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调工作,加强县乡医疗机构之间人员交流,进一步改善全县卫生系统各单位的人员结构,结合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需设立工作岗位,以确保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为目标,实现医疗机构人员优化配置,使全县卫生队伍形成专业配套、配置合理、结构优化、医疗机构之间大体平衡的新格局,打造适应全县卫生工作需要的卫生队伍和人本实力,推进全县卫生事业持续、均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编制以内、按需设岗、择优选拔、合理流动的原则。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和我县实际,实行定编定岗,按需选配。
2、坚持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原则。卫生专业人员交流要做到专业搭配合理,供需基本平衡,医疗机构间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交流整合。
3、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开展卫生专业人员交流要以解决与工作要求不适应的专业配套和人员配备不均衡的问题为主,保持全县卫生队伍相对稳定。
4、坚持整体分流和个别交流相结合的原则。对县医院人员、中医院人员、各乡镇卫生院人员及选调拟进中医院的人员,根据专业结构,可在县乡医疗机构进行个别交流。
5、坚持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选调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各医疗机构配合。交流整合过程中,先进行中医院和县医院人员整合配备,再进行乡镇卫生院人员整合。
6、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见,又要反映大多数职工的意见,既发扬民主,又服务大局。
7、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实行量化考核、阳光操作。
8、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医院需要和个人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把人员的能力、特长充分发掘出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实施人本管理,对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适当予以照顾。
三、交流选调名额及形式
本次人员交流选调以选调县中医院和金塔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为主,同时,对县医院和其他各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个别交流。具体名额为:
1、根据交流条件,从县医院交流出部分人员到县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工作,同时,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从系统内选调部分人员到县医院工作,使县医院人员保持动态平衡。
2、选调60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县中医院工作,全部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从系统内选调。
3、选调29名专业技术人员到金塔镇卫生院工作,全部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从系统内选调。
4、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个别人员进行交流。
5、交流选调后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的人员缺额今后逐步调配解决。
四、交流选调资格条件
(一)县医院人员交流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县医院在岗正式职工身份的(含符合条件的新人新办法人员)须有一人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作为交流对象)。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卫生专业人员或均为工勤人员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医院确定交流对象;一方为卫生专业人员一方为工勤人员的,则交流对象为卫生专业人员。
(二)县医院、中医院和金塔镇卫生院选调人员条件:
1、热爱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高的业务技能;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县医院和中医院选调人员须取得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相应的执业资格。金塔镇卫生院选调人员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原中医院(金塔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参加中医院和金塔镇卫生院人员选调可不受执业资格限制;
4、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在岗正式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选调:
1、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同一单位的选调;
2、在选调单位已有直系亲属关系人员工作的;
3、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4、乡镇卫生院2009年以来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的相关责任人;
5、正在受处分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不能选调的;
7、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9、其它影响选调的。
五、交流选调程序
(一)确定县医院交流对象。
由县医院根据人员交流要求,将符合交流条件的人员全部进行清理,并经医院研究后,提出交流人选名单报县卫生局审定。
(二)确定县医院、中医院和金塔镇卫生院选调人数及岗位设置。
1、根据县医院人员交流后岗位缺额及专业配套要求,按照“出什么进什么”的原则,确定选调人员专业结构和选调人数。
2、根据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及人员配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坚持精简高效,从紧够用的原则,按照多渠道引进、分批选调、逐步到位的要求,本次选调暂按60人配备。其中,内儿科5人,外科5人,妇产科5人,康复理疗科3人,风湿病科3人,口腔科2人,五官科1人,功能检查科3人,放射科2人,检验科2人,药械科4人,护士25人。具体选调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对选调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3、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金塔镇卫生院配置30人。除卫生院长外,其他29名专业技术人员全部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从系统内选调。其中,医疗专业8人,护理专业14人,医技药剂及其他专业7人。具体选调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对选调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报名选调。
1、县医院确定的交流对象符合选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县中医院和金塔镇卫生院人员选调。未报名参加选调的和不符合选调条件的由县卫生局调配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2、原县中医院(金塔镇卫生院)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县医院、中医院和金塔镇卫生院人员选调。未报名参加选调的和不符合选调条件的由县卫生局调配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3、其他各乡镇卫生院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县医院、中医院和金塔镇卫生院人员选调,其中,借调到县直各单位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必须报名参加选调。
4、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在单位不同意推荐的不予报名,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者可自选专业岗位,但不得兼报岗位。所选岗位必须与自己所学专业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要在所报专业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报名参加选调的人员,若未被录用,必须服从调配。
(四)资格审查。
经卫生局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五)直接选调。
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若选调岗位报名人数与选调人数一致或报名人数小于选调人数的,则该岗位报名人员不进行考试,直接进入组织考察程序,出现缺额的由县卫生局调剂解决。若选调岗位报名人数大于选调人数的,则该岗位报名人员全部进行考试竞争。
(六)考试竞争。
1、考试。考试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采取闭卷,综合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医学综合知识,分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知识部分。考试卷面分为100分。
2、加分。考试成绩公布后,根据以下条件加分:
(1)工作时间加分。在本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3年的加0.3分,每增加1年加0.3分(工作时间以人事档案为准,工作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此项加分5分封顶)。(2)学历加分。取得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加3分。(3)表彰奖励加分。近5年获得国家、省、市、县表彰奖励的分别加4、3、2、1分。获得多级奖励的只按最高一级加分,获得同级多次奖励的只按一次加分。(4)岗位加分。现任县医院和中医院中层干部加4分。(5)特殊加分。夫妻双方均在除金塔镇以外的农村医疗机构工作各满5年的,对其中一方加3分(由夫妻双方选择,在报名时确定加分对象)。
(七)综合汇总。
根据考试得分和加分,综合汇总得分,分岗位由高到低排序,按1:1的比例进入组织考察程序。各岗位末位总分数出现并列时,考试成绩相对高的优先选调,若考试成绩相同,则进行加试。
(八)组织考察。
派出考察组,对入围人员通过调阅档案资料、走访现所在单位及工作过的单位、派出所、与群众座谈等方式,对被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中凡发现不符合选调条件、群众反映较大、存在医德医风问题、在参与选调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坚守原工作岗位影响正常工作或其它影响选调的,组织考察确定为不合格,取消选调资格,经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成绩依次递补人选。
(九)审定初步人选。
根据综合得分和组织考察情况,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提请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公示。
选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成绩,结合组织考察结果,确定选调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5天。
(十一)选调。
公示期满无不良反映的,正式办理相关调动手续。正式确定的选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调剂安排工作。
六、组织领导
卫生专业人员交流选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上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监察局、人社局、卫生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卫生局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金塔县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交流选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交流选调工作的日常事务。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及纪检监察机关派员组成监督小组,全程参与监督交流选调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七、纪律监督
1、严格执行人员交流选调工作实施方案,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工作中不得参与个人感情,确保选调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按时做好交流选调人员的手续交接等工作,并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和人员执业资格条件,合理安排人员岗位。被交流选调的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调配,交流选调结果一经公布,必须在3日内交清原单位一切手续到卫生局报到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对不服从组织调配的不再安排工作岗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3、参与交流选调的人员要正确处理正常工作与交流选调工作的关系,在交流选调过程中自觉服从原单位的工作安排,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交流选调结果确定后要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对在参与交流选调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坚守原工作岗位、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选调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4、对违反交流选调考试纪律和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选调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