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 卫 生 局
关于开展2013年全县游泳场(馆)卫生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县卫监所,县疾控中心,汤峪镇公卫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游泳场(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提早预防因游泳导致的各类传染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2013年全县游泳场(馆)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各游泳场(馆)经营单位。
二、整治内容
针对游泳场(馆)的特点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游泳场(馆)卫生管理制度、游泳池水质消毒制度、水质定期卫生检测、游泳池水质循环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情况、游泳场(馆)定期消毒记录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及禁忌者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中旬)。各游泳场(馆)经营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及《2013年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表》中涉及的项目逐项逐条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整改完善。
2、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各游泳场(馆)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空气质量检测与水质卫生抽检工作。
3、总结公示阶段(2013年8月上旬)。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及时将现场检查及检测结果予以公示。
四、工作要求
1、提前介入,全力督促。汤峪镇公卫办要切实履行卫生监督协管职能职责,提前介入,进一步加强对游泳场(馆)的技术指导,督促各游泳场(馆)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达到有关国家卫生标准。
2、强化督查,严格执法。按照职能划分和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游泳场 (馆)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与空气质量检测,县疾控中心负责做好水质卫生抽检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向被监督单位反馈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和评价书。检查中,如发现卫生设施不完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空气质量或池水的水质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县卫生监督所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立即停业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3、认真总结,畅通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予以公示结果,县卫生监督所要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上报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与检测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
1、2013年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表
2、2013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记录表
眉县卫生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