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2013〕91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县医师准入后的监管,切实做好2013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3号)和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卫发〔2013〕91号)要求,决定开展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11年5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
本轮考核的周期为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9月上旬前完成本轮考核。请各考核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在2013年9月1日前将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县卫生局医政科(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考核机构
县卫生局委托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县卫生进修学校承担县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员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根据《细则》要求成立相应的考核委员会,并确定专门的职能机构或考核组负责此项工作。各考核机构向县卫生局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
四、考核工作步骤
(一)考核实施阶段(2013年6月-9月)
1.通知(6月25日-7月5日):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附件2)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同时向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县卫生局征询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2.简易程序申报(7月5-7月15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到通知后,对本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3),考核机构应将批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3.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7月15日-7月30日):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细则规定对本机构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4.业务水平测试(7月30日-8月10日):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组织进行业务水平理论(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各考核机构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实践技能或其它业务水平测试。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培训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5.作出考核结论(8月10日-20日):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三)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8月10日-9月10日)
1.考核结果发放和上报(8月20-30日):自2013年6月1日起,“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原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dqkh.cmda。gov。cn)开通电子化《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的下载、打印功能。医师可根据需要,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相关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后生效。考核不合格的发放《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6),各考核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7)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2.考核结果复核(8月20日-9月10日):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本人。
3.考核结果录入(8月30日-9月10日):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由市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上报所辖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样式见附件9),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防伪标贴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或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再次考核仍不合格,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四)提前考核办法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8)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考核不合格的在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提前考核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二)工作成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三)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附件 1.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2.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3.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申请表
4.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申请表
5.《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样式及其使用说明
6.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7.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8.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
9.《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样式及其使用说明
新昌县卫生局
2013年7月4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赵副县长。
新昌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