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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岚皋县卫生局 更新:2013/7/19 字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36号
发布时间:2009-04-08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陕西省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稳定农村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充分调动广大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1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现就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省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实际,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农村卫生技术队伍,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以推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为重点,逐步建立起院长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有激励、有约束、充满生机与活力,符合我省乡镇卫生院实际的用人制度和分配机制,促进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根据社会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乡镇卫生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2、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聘任制。院长的选拔任用,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院长任期一届一般为4年,工作业绩突出可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两届。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乡镇卫生院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和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人员可签订3年(含3年)以下短期合同,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签订中长期合同。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乡镇卫生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配要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分配以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为前提,以综合绩效考核为依据,突出服务质量、数量,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并保障单位的可持续发展。绩效工资分配应强化岗位、突出业绩,注重向优秀人才及高科技含量、高风险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坚决取缔科室承包、开单提成等违规行为。职工个人绩效工资要严格按照其工作质量、工作数量、职业道德等综合考核的结果发放,严禁与业务收入挂钩。

4、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考核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5、健全乡镇卫生院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各县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缴纳有关费用。

6、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乡镇卫生院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规定的资格条件。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聘用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落实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乡镇卫生院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7、实施《陕西省乡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对全省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资格给予倾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稳定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三、加强组织领导

1、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要充分认识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订规划,强化措施,保证经费,缜密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2、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其它措施相配套,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互推动。

3、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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