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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礼泉县卫生局 更新:2013/7/19 字体:

礼泉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以及相关财经法规,特制定《礼泉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卫生院年初要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详实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提交全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卫生局汇总,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条 编制收支计划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如有较大调整,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卫生局备案。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坚持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的原则。

第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坚持由卫生院财务收取,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使用,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帐外帐。

第六条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纸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票据必须专人保管,要严格进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各种票据不得转借,不准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一经发现以上行为,将按《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 收费处要当日缴存各项收入,离金融机构较远的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1天,单位及个人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八条 健全收入管理监督机制,收费处所报的各项收入,财务部门必须与各科室进行认真核对,杜绝收入不报、瞒报或少报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九条 卫生院的支出及成本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政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等财经法规、纪律以及卫生院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经济业务的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人签名等必备要素,并且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单笔经济业务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在支出核算中,要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确保成本核算准确,真实反映卫生院的经营成果。

第十三条 对社控商品必须事先办理社控手续,对需要政府采购的商品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采购项目及标准按礼泉县政府采购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卫生院固定电话实报实销,移动话费补助院长每月200元,副院长每月100元,实行包干使用,每月由财务造册发放,超支不补;其它管理人员话费标准由单位参照以上自定。

第十五条 各卫生院要按月足额提取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使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四章 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确立,卫生院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第十八条 3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议标并报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以及调整预算,卫生院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参与,了解整个建设投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履行单位财务监督职能。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凭税务建安发票支付资金,不能凭工程承建方的材料、物资等票据支付;预付工程款及时记帐,不得置于出纳处视为现金对待;项目资金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内,必须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同时按规定做好交付资产的结转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购置单价在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对其可行性、必要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估,报县卫生局审批,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各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 现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其使用范围,库存的备用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加强防盗意识,确保现金的安全; 经常进行现金余额清查盘点,如果发现帐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帐务处理;现金不得以白纸条抵库;现金帐户余额,核对无误后,会计与出纳相互签章认可。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妥善保存好银行存款帐户的印鉴,印鉴必须严格实行分开管理,严禁一人统管;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基本帐户,不得出借、转让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六条 严禁卫生院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个人借款要及时偿还,借款超过约定时间6个月不还者,按挪用公款处理。

第六章 药品及材料、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药品、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实行问责制;实物负责人不得由会计、出纳及药品会计兼任。

第二十八条 药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要经常进行查看清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以及丢失破损;药品计价一律实行零差率计价;药品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出库要办理出库手续,单位财务部门要按月、及时、正确处理药品购进帐务,做到帐务准确,反映真实;药房药品的销售收入要逐日与收费处进行核对,明晰各环节的责任;药品库存每季度必须盘点一次,升溢与亏损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报院委会研究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的管理。要坚持“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储备额,防止积压;管理部门要分类建好明细台帐及消耗帐,并明晰管理人员的责任,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与材料,防止毁损与丢失;每季度进行盘点并及时处理帐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起点:专业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或单价不足以上起点,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晰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财务部门在进行新购固定资产帐务处理时,必须凭原始发票及附件、政府采购审批单(具备政府采购标准的)及院委会研究记录方可入帐。上级单位配备的医疗设备及器械也要及时入帐。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要实行“三帐一卡”管理,即:总帐、一级明细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有条件的单位),建卡(台帐)。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要加强日常维护,大型贵重设备(万元以上)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固定资产(5千元以上)转让、报废,首先要呈报卫生局,由卫生局报国资局审批,经核批后,方可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全面清点、核实,盈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报院委会研究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院应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所有债权债务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不得将同类进行合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新的投资性举债,事先院委会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分析,比较收益与成本,充分考虑卫生院的偿债能力,不能目举债,广泛征求全院职工意见和建议,制定方案报县卫生局审批,经批准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条 对以往的亏损、债务,单位要制定详实可行的消赤减债计划,分期逐步偿还,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各项债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必须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含工程款),不得出现帐外债务,做到债务清,家底明。

第四十条 加强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各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首先是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再次就是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要及时催收,并经常核对余额;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应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有效控制坏帐的产生。

第九章 绩效工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收入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全额工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部分和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纳入全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章 强农惠农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强农惠农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资金、村医补助等涉农项目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禁截留、克扣和挪用。

第十一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卫生院使用车辆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本着安全、节俭、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行政性公务用车。

第四十六条 自有车辆单位每月燃料费不得超过1000元。车辆维修应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费用由局计财股审核后实报实销。

第四十七条 没有车辆的单位下乡租车费用每月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二章 审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专兼职内审员,定期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卫生院的审计监督,卫生局每年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审计,促进卫生院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运作。

第五十条 卫生院院长离任或调任,要进行责任审计,对院长进行任期审计评价。对违规的按有关政纪进行处分,违法的按有关法纪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卫生院要加强财务监督,重视各类信访案件的调查,依法办理各项业务,增强透明度。重视职工的呼声,接受各级的监督。

第十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卫生院必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安排合适的办公场所,添置必备的办公设备和用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主管要持证上岗,并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十三条 会计工作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等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实物保管、收费等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会计、出纳、实物保管岗位要严格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实物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主管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保管。

第五十四条 卫生院的会计主管更换首先报主管局审批,会计主管调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造假帐,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各单位必须按月核算,并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会计报表到县卫生局计财股。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要及时将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毁损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巳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进行监销。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卫生院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十八条 卫生院负责人对本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卫生院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以及各项财经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20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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