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县乡(镇)卫生一体化
管理改革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圆满完成既定各项任务,促进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宜君县县乡(镇)卫生一体化管理改革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责任目标的制订,紧紧围绕市县医改工作中心,本着“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进行。年初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出基础目标,由局医改办结合整体工作情况汇总完善后,交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下发执行。
第三条 责任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每项目标的分值,依据完成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局医改办提出基础分解方案,交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
第四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负责制订职责任务范围内工作目标的可操作性考评细则一并纳入考核。
第五条 责任目标考核采取阶段性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进行。对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局医改办组织考评,其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
第六条 凡上级业务部门组织考核的专项工作,原则不再重复考核,其结果纳入年终综评。
第七条 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由局医改办汇总考核标准细则并提前下发,届时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集中进行统一考核。对难以统一进行考核的工作,由业务科室单独考核,交局医改办统一汇总。
工作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进行。考核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条 实行加(减)分制度。对责任目标内或外的工作,凡受到上级部门通报表彰(批评)的,给予加(减)相应分值。
⒈县级:0.5分 ⒉市级:1分
⒊省级:3分 ⒋国家级:5分
第九条 对上级部署的责任目标外的临时指令性任务,依据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完成情况,酌情加减1--5分。
第十条 鼓励对外宣传。对在各媒体(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党委政府信息通报等)的正面宣传信息报道,除完成任务外,实行加分制度。 (2篇简讯计1篇次)
⒈县级:0.5分/篇次⒉市级:1分/篇次
⒊省级:3分/篇次 ⒋国家级:5分/篇次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创新和贡献突出奖励制度。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依据年终综合考评情况,按得分多少依次确定格次,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政策、党风廉政建设或被行风评议后3名或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工作侧重点,确定重点重大工作,对完不成的,通报批评,对完成的,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招商引进资金的,对引进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局属各股室分管医改工作项目获得先进实施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