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卫生系统
进修学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进修学习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全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目标
(一)各单位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务技能学习,医务人员要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单位要安排医务人员开展集中学习,举办听讲座、业务报告会、授课等形式的业务学习。
(三)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函授、电大、网络远程等学习 。
二、进修学习类型
(一)进修培训
1、公选进修培训(上级下达培训进修、单位选派进修);
2、自选进修培训(自己联系进修培训学习)。
(二)学历教育
1、脱产学历教育;
2、函授学历教育;
3、电大学历教育;
4、网络远程学历教育。
三、审核机构和程序
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专业培训、进修和学历教育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1、进修、培训学习
县内医疗机构或半年时限以内的进修、培训学习,由卫生局审核;县外或半年以上的进修、培训学习,须经单位同意、卫生局审核后,报人社局审批。批准后,选派单位要和被选派人签订进修合同或协议。
2、学历教育
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须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方可提出参报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不低于三年。符合前款要求,经单位同意,报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后被录取的,报人社局备案;单位要与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学习期限、期间工资待遇等。
四、进修学习待遇
1、凡经审核同意的单位选派培训、进修的人员,单位可发给100%的工资,并承担不低于70%的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其它费用可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报销,回单位工作须满四年,否则退赔全部费用。
2、个人私自联系并征得主管局同意进修学习的,单位只发给50—70%的工资,其它费用单位可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报销,回单位工作须满三年,否则退赔全部费用。
3、单位选派外出短期培训学习(一个月以内)的,学习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待遇不变。
4、基层单位选派到二级医院(县医院)进修学习(一个月以上,半年及以下)的,工资待遇不变;私自联系到二级医院(县医院)进修学习的,可发给60—80%的工资,回单位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否则退赔全部费用。
5、经同意,参加成人考试被录取的学历教育人员,工资按总额的60—80%发放,不享受单位的其他待遇。
6、参加函授、电大、网络远程学历教育的,给一个月的上课时间,再不够用的可占用公休假或星期天集
中使用,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7、凡未经单位和卫生局同意,擅自外出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的,停发全部工资,限期三个月回单上班,逾期不回的单位可予以解聘并交回县人才交流中心。
五、执行时间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