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统一由省卫生厅机关政务大厅受理、初审、核发。
二、每周一至五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办受理时间。
三、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须提供经过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的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核发机构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应先提交镜头脚本、广播文稿和音像光盘。
四、受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由省卫生厅机关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当面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当面退回,由申报医疗机构按规范填写后重新报送;相关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受理;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编号、登记,并于受理当日或次日将《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按医疗广告内容分别送达医政处或中医局审核。
五、医政处负责审核西医类医疗广告;中医局负责审核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类医疗广告。医政处和中医局接到政务大厅送达的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报主管厅长审签后送回政务大厅。需组织专家现场察看、专题论证的,申办时间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每月1日和15日为政务大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间(遇节假日顺延)。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向医疗机构核发有主管厅长签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同时,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卫生监督所各寄送1份,并由政务大厅负责于3日内在《陕西卫生网》上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医政处或中医局书面向原申报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七、政务大厅《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的受理、初审、核发等业务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局分别负责。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