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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卫生厅 更新:2013/7/20 字体:

川卫办发〔2009〕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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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249号)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要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范畴,落实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扎实地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的规定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坚决杜绝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转过程中出现缺位和在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112号)要求,统筹规划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当地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检查。2009年底以前,各地要摸清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单位情况,完成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建立,对已掌握的职业病危害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职业危害申报单位,做到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审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两档”建档率都达90%以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要结合即将开展的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2009年底之前,各市(州)原则上都要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内设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和仪器,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培训,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要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严格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条件,依法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川办函〔2005〕249号文件的要求,同时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每年要坚持开展好联合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必须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在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中,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月25日-30日将本季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单位的基本情况通报给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月25日-30日将本季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的基本情况通报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申报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互相进行通报。省卫生厅、省安监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厅际协调联系会,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全省职业病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等情况互相进行通报。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在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建设项目评价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等方面的相互支持、参与和配合,通过相互参与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共同推进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提高服务能力,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依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列入重点工作计划,统筹规划,积极采取帮扶措施,尽快建立和健全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各市(州)至少要建立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县(区)至少要建立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情况和程度,做好职业危害因素、职业中毒等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职业危害评估和职业病报告工作,为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控措施和对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和快速有效处置突发职业卫生公共事件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支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对辖区内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整合社会资源,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部署实施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切实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拓展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五、加强宣传培训,增强职业安全意识

各地要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强化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让社会和群众关心、支持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检查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将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部门(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完成的情况纳入对单位、部门(科室)、个人年度业绩考核以及对下级单位、部门的目标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或职业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失职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省卫生厅??????? 省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 职业病? 安全? 通知

? 抄送: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安全生产

??????? 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

校对:余明远?????????????????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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